既当家又当“硕鼠” 大连一园林主任执法犯法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静河 日期:2006-01-06
他掌管园林处既当家又当“硕鼠”
浙江园林网1月6日消息: 涉案人谢某在任职期间,采取虚开业务发票在本单位财务账上核销的手段,大肆侵吞公款。
沙河口区城肥管理处主任谢某在任区园林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便利,采取虚开业务发票在本单位财务账上核销的手段,侵吞公款443000元。此外,他还伙同财务部长王某侵吞公款248157元,用于给王某发放住房补助和购车。2005年12月中旬,谢某、王某被沙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分别处以有期徒刑。
谢某1997年任沙河口区园林管理处主任,2004年调任区城肥管理处主任。案发后,谢某被检察机关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谢某在任区园林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业务发票在本单位财务账上核销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93000元占为己有。
同年12月,谢某用同样手段,将本单位公款100000元占为己有。2000年11月,谢某也是用同样手段将本单位公款250000元占为己有。这些款被谢某用于个人购买住房。
2001年12月,谢某伙同本单位财务部长王某采用虚开业务发票在本单位核销的方法,先后两次从本单位提出公款共248157元。这笔款用于给王某发放住房补助88000元,余下的160175元为王某购买神龙富康轿车一辆。
综上,谢某个人外加伙同王某共计从单位提出公款691175元。谢某购买房屋用掉443000元,其余用于王某购车和用于住房补助。谢某在被沙区纪律检察委员会“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款及车辆被退还。
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谢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说,两人没有故意非法占有;购买富康轿车是为了规避控购指标,把车辆以王某的名义购买,只是形式上的,并不说明实质上车辆就是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指控谢某伙同王某共同贪污248175元证据不足;谢某是自首,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对谢某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谢某属自首,退回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采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7年。
沙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了王某犯罪一案。法院一审认定王某侵吞公款248175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